导 师: 杨春华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古代法律中就有比较广泛的适用,到了近代该制度却与强调补偿性赔偿为主的传统民法原则相违背而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尽管国外有不少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可供借鉴,但中国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出现,而该制度的适用并非是简单地移植引进,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内生性。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将近五年,但该法的第五十条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因过于原则性而导致司法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考虑在反垄断法领域构建惩罚性赔偿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目前而言,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将遭遇理论障碍和现实障碍,所以在制度构建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主体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设定等方面都要作出恰当的安排。另外,本文主张建立反垄断惩罚性赔偿专项基金,一是可以用来调节过高的赔偿数额,二是以弥补部分赔偿不足的问题。
分 类 号: [D922.294;D9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