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松林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劳动教养制度以巩固国家统治为目的,作为政治工具在50年代登上我国的历史舞台,产生于政策的颁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法律制度。在60多年的社会变革中,我国各种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却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效用而留存下来,这确实是中国法制史上值得注意的现象。劳动教养制度不经国家司法审判,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行累计最高长达4年的强迫劳动、强制性教育、限制人身自由等,缺乏合法性、公正性根基,制度弊端非常明显,比如劳动教养法律依据缺失、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对象随意性大、处罚过于严厉、法律配套不完善等。当前劳动教养已经明确被废止,但是这个过程是曲折的。长期以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保留强化论,一种是彻底废除论,一种是改革完善论。可以看到,如果要维护法律权威,避免执法随意化,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就必须要彻底废除劳动教养。本文回顾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源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和发展的脉络,客观分析了劳动教养存在的主要缺陷,认识到劳动教养废止的重要意义。对于废止之后遗留问题的解决,当前主要有四种声音,分别是延伸现有《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无需另设替代措施;吸收国外经验,以保安处分替代劳动教养;利用现有模式,以社区矫正取代劳动教养;脱胎换骨,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其中,对于当前呼声最高的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动教养,必须妥善处理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定性问题、适用对象、决定权归属、矫治期限和执行方式等五个关键问题,才能实现顺利衔接。
分 类 号: [D926.8]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