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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法律治理中的“权利本位说”

导  师: 李秋高

学科专业: C01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权利本位说”是当下我国学界关于权利和权力关系研究的主流学说,“它给法律以及法律实施确立价值目标或价值标准,从而努力使整体的法律制度成为合理的制度。”1风险社会理论是对现代化发展“过犹不及”之后的批判与反思,风险社会体现了现代性的自我解构。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具有无序性、全球性、内生性、知识依赖性及不可计算性的特征,这与传统社会中的风险截然不同。“权利本位说”遵循权利对抗权力的路径来限制权力并保障权利,此种制度设计在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中遇到合理的诘问。首先,风险治理要求人类走向合作而非对抗;其次,充分保证权利在风险治理进程中几无可能,权利必须让步于义务;再者,扩大而非抑制的权力是风险治理的必要条件。如若不能回应风险社会引来的上述非难,“权利本位说”必将趋于逻辑与经验的式微。“亚政治”(sub-politics)和“超国家治理”是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也是本文提出的解决“权利本位说”于风险社会之困境的两种范式。前者强调权利之间的联合,后者突出权力之间的合作,两者皆服膺于摒弃对抗,确立合作的理论思维。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这两种范式能纠正“权利本位说”关于对抗性的“过正”倾向,是风险社会中实现风险治理的有效路径。

关 键 词: 风险社会 权利本位说 亚政治 超国家治理

分 类 号: [D920.0]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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