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少波
学科专业: B02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8月9日,深交所主板发布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首次明确提出“公平信息披露”概念。早在2000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已经为保证中小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确保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通过了《公平信息披露》法案。当时,赞成者认为公平披露规则可以打破信息垄断,减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反对者认为公平披露规则会造成市场效率的下降,不利于改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那么,规则的实施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影响如何呢?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研究来分析公平披露规则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本文以深圳成份股为样本,研究RFD对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通过计算逆向选择成本,并将其与收盘价、换手率等流动性指标进行回归,同时考虑了盈余公告日效应、周末效应等,发现RFD实施后逆向选择成本显著减少,说明规则有利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减少。同时,本文的实证结果还显示,实施RFD后,后盈余窗口的信息性交易比非盈余窗口的要多;而在此之前,后盈余窗口的信息性交易与非盈余窗口相比要么不变,要么是减少的。这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前一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RFD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公平披露规则 选择性披露 信息不对称 逆向选择成本 寻租理论 监管理论 证券市场
分 类 号: [F233;F832.51;F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