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袁绍义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劳动关系主体日益明晰化,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和契约化。那种依靠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单方面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最为突出和普遍的社会经济问题。三方协商机制即社会伙伴关系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实现不同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种协调机制。三方协商机制作为多元社会中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冲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也是国际劳工组织长期推行的国际劳工标准之一。自1990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机制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以来,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已经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三方协商机制在今日的中国具有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建设和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缺乏学理支撑;立法层级太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在处理劳资矛盾的过程中,往往因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立法层级太低而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其次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三方主体也存在诸多问题。在我国由于经济结构等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的雇主和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不强,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准,使三方协商的效率低下,不能发挥三方协商最大的效用。另外,虽然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建设方面取得了卓著成效,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如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重视合同的内容而忽略集体合同的特色性。有的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后,为了追求结果,而忽略了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过程,最后导致集体合同内容空洞,缺乏灵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本文针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现存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从三个层面多视角、多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集体合同方面的立法、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对集体合同做具体规定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但有关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强制性规定,因此在法律层面应明确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谈判和合同事项的磋商、签订和变更程序以及政府的介入时机等。在主体完善上,工会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方面。为了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我认为对众多的小型分散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组建联合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等新型工会形式。对较大的企业应试行工会主席直选和工会干部委派制,明确工会的角色和定位问题。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和政府的法律地位,而没有明确规定雇主组织的法律地位,致使我国雇主组织无合法的地位。另外我国的企业家协会缺乏经济实力,不少协会依赖于政府部门,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首先应由法律给予明确规定,然后各个企业家协会也应锻炼自己自立、自治和自养的能力,增强自己的独立性。时代在变,政府的角色也在应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控的时代已不存在。如今的政府在三方协商中,应积极发挥其指导、监督作用,努力沟通三方信息、协调三方利益,解决资源配置中的各种矛盾,最后在运行上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是一种制度和理念,不仅能在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应应用于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从而保证程序的公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生活习性都各不相同,相应在劳动关系方面问题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应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工作方式、职责任务、运行程序,从而使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能够发挥最大的实效。本文的主旨是通过阐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从理念和制度上完善一个合理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道路。同时本文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学者、学生讨论和关注中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分 类 号: [F2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