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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的社会功能

导  师: 马新福

学科专业: C0101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摘  要: 司法权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对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社会纠纷予以处理与解决,并通过法律的适用使国家意志得以贯彻的一种国家权力。从权力关系角度看,它是以国家为权力主体,以包括纠纷当事人在内的一般社会成员为权力对象的一种合法的支配-服从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说,在不同社会结构下,司法权都具有纠纷解决功能、社会控制与社会整合三项基本的社会功能,这根源于社会系统在社会纠纷问题上对纠纷解决、社会控制以及社会整合的功能需求。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构成了司法权社会功能的结构语境,并制约着司法权自身的变迁。以20世纪70年代末开启的改革为分界点,中国社会的结构发生了转型。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形成一种“总体性”的社会结构。国家与社会高度同一,国家在再分配体制基础上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控制,通过单位等总体性组织使得无论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高度依附于国家;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出同质化、僵化的特征。中国总体性社会全面确立起一种国家本位的政法传统,在司法上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人民司法”传统下的司法权以其权力主体——国家为本位,并通过全面贯彻群众路线取得其合法性。改革开启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总体性的社会结构发生分化,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有所放松,控制形式发生改变;社会利益结构分化、流动,利益关系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国家推动以实现法律现代化、建立法治为目标的法制建设。通过司法改革在“人民司法”模式基础上吸纳了现代司法的要素,司法权在保持国家本位的基础上,相对提升了权力对象的地位,同时在合法性基础上呈现出向“法理型权威”转变的倾向。在社会结构转型进程中,随着司法权自身的转变,司法权社会功能的实际状况也在发生改变。社会转型前的总体性的社会结构极大地抑制了社会纠纷的产生,同时国家基于其对民事纠纷“人民内部矛盾”的定性构建起以调解制度为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统计反映了司法权处理了相当的社会纠纷。在纠纷解决功能上,总体性的社会结构以及“人民司法”自身的定位,决定了作为一种“外部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司法权在总体性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司法权处理的社会纠纷背后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但是,对于通过司法处理的社会纠纷,以调解为主,并具有大众化司法特征的“人民司法”使得司法权能够容易获得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的认同与接受,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在社会控制功能上,通过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对国家政策的运用与贯彻,司法权成功地实现了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改造,进而实现了社会控制。在社会整合功能上,司法权一方面由于在纠纷解决中注重对当事人的说服,能够比较有效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对抗,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司法教育作用的重视与强调,通过对群众的教育实现国家政策与价值观念的灌输从而实现对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化,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整合。进入转型社会,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后果是社会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类型日益复杂,由此大大增强了社会对纠纷解决的功能需求。社会法制化在纠纷解决上造成的后果在于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使得原有的总体性社会下的调解机制因不符合社会法制化的要求而丧失了合法性,逐渐衰落、边缘化。由此,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求转化为社会的司法需求,司法权在转型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居于主导的核心地位。原有的人民司法模式显现出局限性,没有能力满足新的社会结构下对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通过带有现代化特征的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权对现代司法模式因素的吸收大大提高了司法权的解纷能力,但仍无法满足社会的巨大司法需求。同时社会成员在现实的诉讼能力上的差异与不足难以满足诉讼程序上要求,而因程序限制造成其实体权利诉求无法实现与社会成员对实质正义的司法期待形成落差,从而引起对司法权解纷效果的不满。司法权纠缠于调解与判决之间。纠纷解决的巨大社会需求引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复兴。在社会控制功能上,司法权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推动“现代法律”成为正式的社会控制方式,推动实现国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实现。在社会整合功能上,社会结构转型使得社会冲突常规化,司法权成为现代化的法律方式化解社会冲突,整合分化的利益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在国家以司法权实现社会成员的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也呈现出国家与社会双向适应的特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借助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变通”而实现了整合。转型社会中,“人民司法”基础上结合吸收“现代司法”因素而成的混合司法模式造成司法权的功能障碍,阻碍了司法权顺利实现社会对其在纠纷解决上的功能需求以及国家对其在社会控制上的功能需求,并进而引起社会解组,并导致司法权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司法权功能障碍的社会根源在于转型社会特殊的社会结构,是国家法律与社会相分离的后果。总体性的社会结构虽然分化,但是国家依然是最强的社会力量,在社会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能动作用。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现代化建设就是国家试图通过制度建构全面改造和重建社会,推动社会变迁的行为。国家本位往往导致对社会的力量以及需求的忽视。随着社会结构的进一步转型,“断裂”成为转型社会最重要的特征。“社会权利的失衡”构成了“社会断裂”的基本机制或基础。断裂社会形成了一种以强力和不公为特征的社会秩序。社会冲突常态化。而社会力量,包括弱势群体借助网络等新技术手段获得增长。对司法权功能障碍及引发的问题的克服,根本上应从其社会根源入手,首先应承认利益差异化的基础上建立其利益均衡机制,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构建起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使法律成为差异化的“人民利益”的反映,消除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其次,要在司法权中,放弃国家本位,而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功能需求出发,构建适合的司法权的模式。

关 键 词: 司法权 社会转型 社会功能 功能障碍

分 类 号: [D926]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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