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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

导  师: 张洪林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中国社会发展历经几千年的历史,期间有关婚姻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婚姻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律制度越来越向着理性化、法制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婚姻法以婚姻自由为原则,但是对于婚姻的缔结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首先本文将结合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结婚禁止条件的变迁说明婚姻禁止条件是以当时时代条件为背景设定的。继而为婚姻法禁婚要件的修改提供实践基础。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和相关疾病禁止结婚的结婚禁例进行研究。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近亲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一规定对于提高人口素质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婚恋价值观的不断进步,禁止近亲结婚的某些规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突出表现在理论界普遍讨论的中表婚解禁问题上。其次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虽然历经两次修改,但是对于拟制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之间结婚的问题一直没有明文的规定,使此类婚姻的缔结一直游离于法律的规制之外。婚姻法规定:“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为学界诟病已久。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侵犯了部分患有疾病的人婚姻自由权,有违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与现代人权保护的观念相背。2003年随着我国法律规定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实质上使得这一规定失去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功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我国婚姻法应该增加禁止拟制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时对三代以内的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的有条件的解禁。以此为基础,给出符合实际的制度设想,从法律制度上对表兄弟姐妹之间婚姻结合进行合法的限制。第二:对于疾病禁婚的规定应区别疾病是否影响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而做出不同的规定。一是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者在发病期间暂缓结婚;二是对于患有重大不治或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禁育后允许结婚。通过这两方面的制度构想笔者力求为能为婚姻法禁婚要件的修改提出自己的见解,使我国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这一原则得以更好的执行。

关 键 词: 禁婚要件 中表婚 疾病禁婚 行为能力

分 类 号: [D923.9]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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