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保勇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网络游戏(online game),通过互联网,各游戏玩家之间实时互通的电脑游戏,这种新兴的娱乐方式,吸引了成千上万的玩家;网络游戏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玩家通过画面、音乐直接感官的游戏界面,另一部分是电脑后台运行的网络游戏终端软件;网络游戏具有作品性和功能性的双重特征,学界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模式产生了巨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应采取版权法的保护模式,其中还有两种具体的观点的分歧;有的学者建议采取专利法的保护模式,因为专利法保护的软件本身的创意表达,有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更有甚者主张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他们的理由是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商业化的产品,在创作过程都是需要保密的,是符合商业秘密之性质的,一旦出现了侵权其后果无异于侵犯产品的商业秘密;法律也尚无具体的规定,网络游戏现存的法律问题则亟待解决。网络游戏所表现出来的类似影视作品和软件的双重属性,如果把游戏视为一种软件,则必须按照软件版权的方法对网络游戏进行保护,如若视之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的重点则落在了界面的视觉感官上。笔者认为对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应该规定为类似影视作品,其理论依据有二,一是把网络游戏作为软件进行不可行,网络游戏的软件源程序被反向工程破解后,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进行创作出同样界面效果的网络游戏,而界面效果才是网络游戏的核心,二是网络游戏视为类似的影视作品保护之合理,网络游戏的生命力在于其界面的视觉冲击,界面情景得到保护网络游戏才可以从根本上实现保护网络游戏的可能。本文通过界定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后,进一步展开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进行分析,透过行为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其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并通过对美国及日本的案例评析,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找到采取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对网络游戏进行保护的依据;同样因为网络游戏是一种复杂的版权载体,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需要首先明确侵权责任的主体,而这又需要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判断;这些是本为最后一部分的内容;另外根据有侵权行为则有免责事由的原则,同样需要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进行排除,只有这样才可以既有效的保护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又不失偏颇,从而契合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平衡。
分 类 号: [D9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