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松林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交通犯罪高居不下,若不研究积极的应对措施,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风险社会是本文研究的背景。工业社会由其自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不同于阶级社会,阶级社会的梦想是每一个人都需要和分享蛋糕,风险社会的乌托邦则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免受毒害。阶级社会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我饿!而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表达为:我害怕!焦虑的共同性代替了需求的共同性。交通犯罪,其本质也是一种现代性风险。从风险的角度来说,治理交通犯罪所要达到的秩序目标可以具体化为三个:选择风险、分担风险以及规避和减小风险。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传统刑法也同样受到挑战,无论是罪责自负的责任主义还是重视实质侵害的法益损害原则,二者均反映的是传统刑法面对犯罪所采用的被动与消极的态度。传统刑法已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传统刑法的事后应对方式不利于风险控制;第二,传统刑法对法益解释的局限性不利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第三,传统归责原则的失效;第四,无法追究集体责任。时势造英雄,风险刑法就此诞生,风险刑法带来的转变包括:第一,实害犯向危险犯转变;第二,罪责刑法向保障刑法转变;第三,犯罪预防更注重积极的一般预防;第四,刑法的价值重心由传统刑法的保障公民个人自由转变为维护社会秩序;第五,客观归责理论的盛行。用风险刑法理论检视我国交通犯罪立法,我国交通犯罪立法存在的立法缺陷有:第一,现行法律关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规定可能导致刑法对某些逃逸行为无法规制;第二,与传统共犯理论的冲突;第三,犯罪主体单一;第四,轻视交通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审查;第五,危险驾驶罪采用无限额罚金制度是不科学的、未设置资格刑实乃事倍功半、醉酒驾驶的标准过于宽松。关于我国交通犯罪的立法完善,笔者认为:宏观上,俄罗斯立法模式更优;微观上,建议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类型、增加单位犯罪、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因果关系、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提高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数额——通过罚金刑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救助基金来源、增设资格刑。
分 类 号: [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