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友祥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却相对缓慢,阻碍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然触及到刑事司法职权再分配的问题,如何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既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大难点,也是其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一点。在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主要涉及到对各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互配置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刑事司法职权的运行和分配应当做到“权责明确、合理分工、相互制衡、高效协作”。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职权在配置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要克服这长期积累下来的弊端,保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刑事司法职权,就要在坚持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上,重新对我国的刑事司法职权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等刑事司法职权之间的制衡与协作,分别体现了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合理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有助于刑事诉讼功能的实现。有鉴于此,本文正是通过在对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性质和配置结构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遵循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配置,提出了可供借鉴的优化方案。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