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文静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又叫做行政执行。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使这种执行方式成为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之重要主体。因此,我国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行政强制法》等行政程序法迟迟不能出台之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着执行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确、强制执行程序未引入和解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时效制度缺乏以及强制执行时效制度的不完备的缺陷,本文将具体分析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缺陷,以及阐述上述缺陷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如何改进和完善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建议,以供将来行政强制法立法者参考。
分 类 号: [D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