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戴霞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随着国际商事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商事争议最为普遍使用的解决手段,1958年签署的《纽约公约》是这一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件。由于仲裁协议本身的独立性,故《纽约公约》虽然只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但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已成为该公约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内容。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和有效性理论为基础,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各缔约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从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限、有效性认定的程序、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几个方面入手,着重探讨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当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立法和实践方面的不足,论述中国在新的国际商事交往环境中,应如何充分发挥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通过尊重《纽约公约》精神,借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其他《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先进仲裁立法理念,结合中国的实际,在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要求、扩大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权力、统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时限的做法等方面为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提出建议。
分 类 号: [D997.4;D9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