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邓成明
学科专业: C01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运行模式选择。对服务型政府建设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可以夯实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学理论基础、价值目标和实现途径,从而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寻找理论支持和制度支撑,解决政府管理中为谁服务、谁来服务、服务什么、如何服务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对政府建设的回应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厘清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明确为什么要在我国社会建设的现阶段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现实基础是,服务型政府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条件上,管制型政府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情况下,政府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在西方国家表现为政府由“夜警”角色向公共服务角色转变;在我国体现为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理论层面,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深刻的政治和法律原因。服务型政府包含着政府服务公共性、民主法治、政府责任、人权保障等法学理论问题。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解决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应该如何在法治的环境下展开。结合我国国情,寻求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模式。服务型政府建设离不开法的指引,需要坚持民主法治的治国理念和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保障人权、和谐发展的法理价值取向,注重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行政改革行为背后的法理依据,才能解决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减少行动的盲目性。立法状况的考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体制现状的分析能够达到明镜的效果;重塑民主管理与服务的理念是从法理角度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方法。通过完善立法,解决服务型政府模式中政府定位问题、政府应当提供何种服务问题、采取何种服务的方式问题。
分 类 号: [D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