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喻磊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合同附随义务是商业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最早产生于民事判例,是在社会本位法观念指导下,从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习惯而随着合同关系的展开渐次产生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理性扩张的结果,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完整利益,在促进交易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具有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附随义务作了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进入商业社会后人的重视和保护程度的提高。然而,合同法对附随义务仅仅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理论上对附随义务的基本问题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认识上还很模糊。其中一些基础的重大的问题,如附随义务的内涵和外延、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后果等,并没有形成共识。对附随义务理论探讨的不足,导致我国相关的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与指引,已引起相当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误用附随义务概念进行滥诉,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的同时,也严重违悖了司法统一的法治原则。附随义务存在的这些弊端造成了现阶段其调整合同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能力十分有限。因此,研究我国的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探索附随义务的界定、价值基础、责任分析等,有助于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弥补传统债法的不足,鼓励法官正确运用,衡平和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度干预契约自由这一私法的基本原则。有鉴于此,本文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合同附随义务案例的实证分析入手,通过检视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现行规定,指出了我国附随义务制度的不足,进而对附随义务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说明,以及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提出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制度一些浅陋的设想,以期对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完善做出有益的探索。
分 类 号: [D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