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志勇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我国现今贪污腐败现象盛行,屡禁不止,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内地廉政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其监督机制存在重大的缺陷。机构不独立、反腐职权不足及缺乏法定性、廉政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反腐败工作难以进行的巨大障碍。相比之下,香港在反腐倡廉工作上已取得巨大的成效,仅通过二十余年便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号称世界最腐败的地区之一转变成了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亚洲廉洁指数排名第二。香港廉政公署的建立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对内地廉政机构的设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旨在分析现行内地廉政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设立运行机制,研究我国内地反腐倡廉机构的改革道路,提出四项改革建议:一是撤销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取消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的合署办公,合并行政监察机关与预防腐败局,并命名为“独立反腐局”;二是增加反腐工作必要的权力并将其列入法律法规之中,使其具有法定性;三是明确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预防与教育两大法定职责,监督规范各单位的防腐制度;四是建立以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内设反腐机构投诉部门)、反腐机构的内部调查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为监督主体的长效监督机制。
关 键 词: 廉政机构 香港廉政公署 独立性 法定性 监督机制
分 类 号: [D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