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鹏翔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旅游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现实中有很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了很多精神损害,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是不统-的,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会造成很多的弊端。本文试图通过对旅游合同特殊性正当性分析,提出我国应建立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来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及其问题,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来说明现在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审判中不统一,会造成很多弊端。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国外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司法判例来看很多国家都认可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上予以必要的限制,并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计算方法,这是我国的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些值得学习的地方。第三部分,提出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的设想,主要是从构建的理由,请求赔偿主体,旅游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这几个方面来说明如何构建。
分 类 号: [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