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导  师: 李春芳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竞价排名服务,又叫关键词推广广告,是搜索引擎服务商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它要求广告主选定关键词,并且自行设定每次点击所支付的费用,即对同一个关键词进行竞价,当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出价越高的广告主,其广告条目就会排在越靠前的位置。有些广告主为了吸引潜在的消费者,会将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以方便相关公众在搜索产品或服务时,其广告宣传会出现在搜索结果的前列,广告主这种选择和使用关键词的“潜规则”,成为了将搜索引擎服务商卷入商标侵权纠纷的导火线。通过分析竞价排名服务的工作原理和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可知,竞价排名的商标侵权涉及搜索引擎服务商、广告主和商标权人三方,并且侵权类型复杂,要分析搜索引擎提供商在竞价排名服务中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首先要分析广告主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基于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权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因此仅将商标作关键词使用的,或者在广告中使用商标仅导致“售前混淆”的,都不能构成商标侵权,广告主的行为只有满足商标性商业使用,同时有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并且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才构成商标侵权。为广告主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对关键词的审查义务是其成立商标侵权的基础,在广告主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克尽审查义务,那么应该免除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同时审查义务应该与审查能力相对应,借鉴美国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制度和“红旗标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应该根据判断商标侵权的难易程度,细分为相对审查义务和绝对审查义务,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有在违反对应义务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即使搜索引擎服务商构成商标侵权,但与广告主的直接侵权相比,其对商标侵权的主观认识和造成的客观损害是不同的,不应当适用共同侵权,建议引入商标领域的间接侵权制度,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成立商标间接侵权,仅赔偿由于其帮助而增加的损失。

关 键 词: 搜索引擎 竞价排名 商标侵权

分 类 号: [D923.43]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作者 范淑贤
作者 谭震锐
作者 何中龙
作者 唐婵
作者 颜瑜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康秋实
作者 廖伟导
作者 廖芳
作者 张万坤
作者 张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