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邓剑光
学科专业: L04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
摘 要: 20世纪以来,各国除政府以外的各类社会行政主体,主要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公共事业单位和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职能呈社会化的趋势。社会行政主体是政府职能社会化有效进行的重要载体,本文站在社会行政主体的立场分析政府职能社会化的相关问题。既然社会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会涉及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这样才能确保其管理与服务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才能确保公民权益在受社会行政主体侵犯时有所救济。政府职能社会化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行政法学研究内容扩大化、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化、行政行为方式多样化和行政救济途径拓展化五个方面。传统的行政法学并没有给作为政府职能社会化载体的社会行政主体进行一个合理的定位,社会行政主体在政府职能社会化进行途中也面临行政主体地位被动迷茫、行政救济进退两难、缺乏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和权责不统一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行政法的研究范围进行更新。本文最后通过一些粗浅的制度上的设计,如通过扩展行政主体明确社会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选择社会行政主体的过程、通过行政救济法扩大社会行政主体的救济范围和通过行政监督保证政府职能社会化积极稳妥地进行,希冀政府职能社会化能够得到行政法的有效治理,最终顺利进行并为公民提供更优更广的服务。
关 键 词: 政府职能社会化 社会行政主体 行政法 公共管理和服务
分 类 号: [D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