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吕国民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立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4条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平衡了两大法系之间的冲突,在制度安排上公平合理,没有偏袒卖方或买方,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理解和接受,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公约》的违约损害赔偿基本原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立足于《公约》的第74条,从该条文的历史演变出发,对《公约》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本文重点分析了《公约》第74条确立的两大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原则与可预见性原则。此外,本文把《公约》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基本原则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原则进行比较,从而分析该原则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分 类 号: [D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