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法有限而情无穷”,基于弥补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立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个事物的缺陷往往蕴含于它的优势之中。由于酌定量刑情节缺乏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没有一个明确的适用标准,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就是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考虑以及考虑范围的大小,几乎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而众所周知,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这就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畸轻畸重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而解决问题,就要对症下药,针对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适用标准的问题,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法律规定,也就是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法定化无疑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但由于法律资源的有限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酌定量刑情节都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将犯罪的原因、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犯罪的对象;特殊人群犯罪;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谅解;激情犯等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是必要的和可行的。通过对量刑情节的四种立法模式——概要规定的模式、专条规定的模式、具体规定的模式和笼统规定的模式的分析,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分情况采取概要规定的模式、专条规定的模式是科学的、合理的。
分 类 号: [D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