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松林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我国刑法没有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做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这是立法与司法的矛盾,也是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不统一的原因所在。作为义务是连接“作为”与“不作为”的桥梁,是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问题。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与纯正的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有所不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防止一定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义务。作为义务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范畴,是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前提。对于作为义务来源的认识,刑法学界经过了从形式到实质,再到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过程,目前对作为义务的讨论仍不断深入。作为义务的成立不等同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成立,更不等同于不作为犯的成立,讨论作为义务时,应当尽量将价值性因素排除,使价值性因素更多的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成立和违法性、有责性范畴中考虑。考察作为义务应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运用实质理论研究的方法,将作为义务的来源归纳为四种情形:(1)法律(刑法)的规定;(2)自愿承担行为;(3)先行行为;(4)密切的共同关系体。
分 类 号: [D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