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葛洪义
学科专业: C01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判决书是法院行使裁判权所制作的文本,但它并非完全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自动生成,而是法官说服当事人及其它人的独白式文体。因而,可以将其看作一种叙事方式。判决书首先是一种建构性的叙事,然后才是分析与评论及决定。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并非一个现成存在的事物,至少,为司法的语境所要求的、最终需要被用来当作审判依据的事实表现,不是一个自在的事物,因此它不是被发现的,而是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说是被建构出来的。判决书的目的是说服,说服的对象首先是当事人,其次是法律共同体与普通民众。从信息从信源(即法官)通过信道(即判决书)到达受众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对法官的叙事方式造成了怎样的影响?法官为了使信息有效传达,或者是突出其想表达的某部分的内容(即为其叙事目的而服务),将不可避免对客观事实进行剪裁,在看似客观公正的判决语言中不着痕迹地加入表露其情感偏向的语言,或是运用其修辞策略表现其倾向。总之,判决书的叙事方式是为其说服目的而服务的,而决定了其叙事方式的逻辑基础即是主客体认识与判决书建构的理性与经验。
分 类 号: [D926.13;D926.2]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