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官欣荣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案件在类型上出现多样化、复杂化,数量上也日益上升。其中有两类案件比较特殊,一类是由于从事某些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积极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一类是他人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尽到某些安全注意义务,遭受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而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在现实社会中,此类案件颇多,仅通过中国法院网案件库查询,2001年以来直接关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案件就有一百五十多件,这类案件的层出不穷,所引起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责任纠纷也接连不断,经营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存在着高昂的经营风险,这成为了经营者的“心头之痛”。应该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呢?在侵权法颁布之前,一般采用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但对于第二类案件,直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适用违约责任来处理而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来协调利益关系,侵权法的出台就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本文拟从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的法理依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安全注意义务的规定,我国目前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等方面入手研究,通过对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分析,尝试对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在强调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的同时实现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相平衡,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分 类 号: [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