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目前,学界对人身危险性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认识也不统一。本文从对人身危险性的界定入手,介绍了国内外关于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观点,从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的探讨入手,论述了人身危险性与定罪的关系,以及人身危险性对定罪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在各种情况下如何具体运用人身危险性进行定罪的问题。文章正文包括三部分,三万余字。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人身危险性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是一个犯罪学和刑法学交叉统合的概念。人身危险性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人身危险性以行为人特殊人格特征为存在根据。二是人身危险性必须为一定的危害行为所反映。三是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并且介绍了国内外关于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观点。文章第二部分从探讨人身危险性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等方面入手,分析了人身危险性与定罪的关系。重点针对部分认为人身危险性只能是认定行为人无罪的根据,无论如何不能成为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的观点进行了剖析和批判,认为人身危险性既有出罪价值,又有入罪价值。并且提出了人身危险性在侦控阶段作为“控制阀”、在审判阶段作为“调节器”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详细讨论了在情节犯成立条件中、数额犯定罪情节中的人身危险性的定罪作用问题,并且分析了在认定累犯时、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在减刑、缓刑、假释等等情况下如何具体运用人身危险性进行评断等问题。文章最后对人身危险性的定罪价值和从观念上重视人身危险性功能发挥等方面做了理性思考。
分 类 号: [D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