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驰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公司的归入权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实施特定违法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公司依法享有就其所得收入或收益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的性质是形成权,该权利不以原权利为基础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公司依单方意思享有并行使权利,而不受相关人意志的影响,但该权利的行使可能因相关人的抗阻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公司归入权从归入利益产生之时成立,因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对比分析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归入权的立法和实践,阐明公司归入权的形成与历史沿革,主要对公司归入权的形成权性质进行分析,旨在为公司归入权立法和实践提供法理基础。第二章阐述了公司归入权的行使要件,认为归入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合法存续、公司内部人有违法行为、相关人在客观上获得收益、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归入权的主体、法律事实、对象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阐明了公司归入权的规制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厘清了归入权适用的范围。第三章对我国目前公司归入权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归纳,认为仍然存在着主体、对象范围过窄,行使程序与期间不明确,股东派生诉讼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章分析了存在缺陷的成因并发现完善的路径,提出扩展归入权适用对象的范围至受益所有人,扩大归入权的代位主体范围,公司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归入权,规范行使归入权的程序与除斥期间,在股东派生诉讼机制下引进团体诉讼,健全归入权的执行机制等立法建议,目的使公司归入权形成一项系统的可常态化执行的制度,为公司归入权的实际运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