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梁玉霞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冲突的解决方式从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单一、固定模式向多元化、高效率方向发展。这要求,目前以国家追诉及刑罚制度作为当代社会中解决刑事犯罪冲突的唯一正当方式的模式应当予以改变。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成为补充。它以刑事被害人为中心,是一种由加害人、受害人和国家参与的三维结构刑事诉讼模式。与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相比,它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独立意志,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个案的正义,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符合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需要。然而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之缺乏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的引导和监督,刑事和解法律效力薄弱,施行中举步维艰,备受质疑。为此,本文提出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刑事和解新思路,力求以检察机关权能发挥为思维进路,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同时,使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得到前后延伸。全文分四个部分。首先,对刑事和解的内涵界定、价值取向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从当前制度下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路径选择、刑事和解与公诉权的关系、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等方面论述了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随后,提出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程序设计,重点解决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各个环节均能得到有效监督等问题;最后,为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运行,对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进行了补充,使之最终形成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相互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多元化刑事纠纷解决机制。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