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朱晔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受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控制人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后被大陆法系各国借鉴。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确保公司业务的执行、敦促管理层积极履行义务、保护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2005年《公司法》首次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且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支持,使派生诉讼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文章诠释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构建派生诉讼制度时应考量的因素,并在考察美、德、日等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和解读了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原告股东资格的规定不够灵活、《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情况紧急”外延不明,以及缺乏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支持等诸多问题。提出(1)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应限定在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关系的人,具体应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人、实际控制人等;(2)对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资格应作灵活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票市值应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或者所持股份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3)公司并不当然地成为派生诉讼的当事人,但为防止原被告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应当赋予公司决定是否参加诉讼之权利,同时赋予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公司参加派生诉讼的审查权;(4)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应包括:①因等待法定期限将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部或过半数均为加害人;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受所诉过错行为人的控制;④所诉过错行为是违法行为的;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批准过错行为实施的。此外,还对派生诉讼的终止、诉讼的担保、诉讼的和解与撤诉、诉讼结果的归属以及经营判断规则等配套制度作了相应的探讨。
关 键 词: 股东诉讼 派生诉讼 国外派生诉讼制度 我国派生诉讼制度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