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蔡镇顺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出口商和进口商所提供的一种集贸易资金融通、应收账款收取、销售账目管理和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一种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相比于信用证、国际托收等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的优势在于其融资和信用风险担保功能。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是指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后,由于种种因素使得保理商未能取得应收账款的风险。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国际保理的法律理论基础,因此本文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主轴尝试运用立法论和解释论的方法对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系统论述,希望能对国际保理商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进行风险防范有所帮助,并对构建我国关于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问题的相关立法有所启发。论文包括绪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的内容。绪言主要介绍了论文课题的提出、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二章为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国际保理的概念、业务种类和运行机制,使读者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运行有一个基本了解;第二章从分析国际保理的性质入手,指出国际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其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并首次尝试结合民法上的债权转让理论和商法上的债权流通转让理论重新定位国际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接着阐述引起国际保理商法律风险的其他原因。追根索源找出问题的原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总之,第一、二章是为后面论述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做基本理论铺垫。第三、四章为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阐述了国际保理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各国法律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笔者对之进行了评述,并进一步指出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正制度是从立法层面防范国际保理商法律风险的基本途径之一,为第四章论述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防范奠定了法律理论基础;第四章相应地论述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具体防范措施。第五章为第三部分:以我国《物权法》新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问题的规定,将之与国际公约、惯例或其他先进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指出我围相关立法之不足,并提出具体完善建议。结论部分总结正文,指出运用新的法律理论重新定位国际保理商的法律地位,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正制度,是从法律层面上更好地防范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的基本途径。并进一步指出可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关于国际保理商的法律风险问题相关立法。
关 键 词: 国际保理商 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 风险防范
分 类 号: [D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