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斐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补贴与反补贴逐渐成为全球贸易体制的重要问题之一。本论文主要研究的是WTO框架下可诉补贴规则,系统地阐述了可诉补贴的基本理论和重要法律问题,并引用案例及法律实践对相关理论进行了论证。笔者试图通过相关理论研究,加深对可诉补贴规则的理解,比较出中国补贴政策与WTO可诉补贴规则的差距所在,归纳总结相关案例中的法律认定原则及诉讼技巧,提高中国应对外围反补贴调查和诉讼的能力,并以期抛砖引玉为中国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学术理论研究、立法完善和实践尽绵薄之力。本论文包括绪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的内容。绪论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范围。正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首先从等不同角度分别阐述补贴的分类、补贴的定义,其中以WTO框架下的补贴定义与分类为本文研究的基础;其次论述补贴与反补贴的关系,以及补贴的专向性。第二章,研究可诉补贴的关键问题即认定标准。笔者采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标准,从其的“不利影响”三种情况、累积计算和因果关系来认定可诉补贴。第三章,对我国可诉补贴现状的研究。首先对我国现有的可诉补贴进行梳理,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其次简述了在入世协议中对补贴问题的承诺;最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中国可诉补贴制度与WTO规则的差距。本章是论文核心部分:研究我国可诉补贴现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1)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受反补贴措施制约的误解。笔者坚持我国会受反补贴措施制约,不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抗辩理由这一观点:首先,WTO规则并未排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其次,通过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对我国的反补贴诉讼已经开始;因此,我国必须对WTO的反补贴规则以及国外主要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国家的反补贴法规进行及时的研究,对与我国有关补贴计划相关的国外案件及时关注,一方面可以争取在国内补贴项目的事实上做到更加规范,以免日后被他国追究,另一方面还可以积累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及方法上的经验,为我国有效开展反补贴调查作一铺垫。(2)税收减免优惠方面的可诉性问题。根据《SCM协定》的规定,补贴的专向性主要有企业专向性、行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在这些专向性方面表现非常明显,因此,对于属于可诉补贴的税收优惠措施,我国可以充分利用《SCM协定》的规定,掌握可诉补贴引起诉与不诉之间数量界限和形式。(3)关于国有企业的可诉补贴问题。对于国企改革中可诉性补贴这类难以判断是否会遭到他国攻击的补贴措施,中国至少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应对措施:一方面,我国可以有效利用微量补贴的空间,对相关企业提供补贴,以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对于具体的补贴方式幅度,中国可以利用SCM常设专家小组,对于一些具体拟议实施的或当前维持的补贴计划进行咨询,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在改革中创造透明、公平、公正、法律化的环境,坚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第四章,论述可诉补贴的救济措施。根据《SCM协定》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机制:一是根据符合协定要求的国内反补贴法程序处理;二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本章首先对这两种程序进行了扼要的介绍。然后结合加拿大、美国对华反补贴案进行了实证分析。归纳出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和诉讼时在程序运用上的缺陷。如:对行业和产品补贴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相当滞后,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无法及时满足调查机关的要求;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欠缺灵活的运用。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可诉性补贴体系的若干建议。建议分两部分,一是调整现有可诉性补贴体系。笔者认为从掌握可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细化充实我国可诉补贴相关法律规范、提高优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三方面入手调整可诉补贴本身,可以具有针对性的减少补贴被诉的风险:二是建立应对反补贴措施的长效机制。即从提高立法技巧和层次、发挥行业协会功能淡化政府补贴的作用、健全国内企业的积极应对、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多管齐下来解决之一系统问题。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归纳。研究可诉补贴规则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如何应对外国的反补贴;二是在中国如何对付国外的补贴。尤其对于后者要从重视运用DSB诉讼机制解决反补贴国际争端的功能,加强对《SCM协定》及WTO反补贴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入手,了解WTO反补贴诉讼的法律规定及应诉技巧,必要时可以主动出击,从而保护自身利益,改变受制于他国国内法的被动局面。
分 类 号: [D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