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海燕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延边大学
摘 要: 企业环境责任是伴随现代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传统的企业环境责任主要集中在生产阶段,其责任的追究以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为理念,先污染、后治理。但是生态环境状况的持续性恶化,企业的力量不断壮大、工业发展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日益暴露,社会对企业的关注上升为新的高度。许多国家应对污染问题扩展了企业环境责任,并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企业应承担更为广泛的环境责任,即承担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能否承担起广泛的环境责任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我国于1994年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政策措施方案,企业环境责任成为理论界迫切研究的焦点。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完善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与现实意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及其历史背景,考察企业环境责任的产生和历史演进,从理论分析角度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进行了细致阐述,梳理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以及企业环境责任的具体内容;之后从法技术角度分析如何将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内容纳入到法律规范的体系,以及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通过这部分的研究探悉企业环境责任发展的脉络,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上的基础。第三部分,介绍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以期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一些启示。通过这些发达国家建立已建立的较为完善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体系,提出完善的法律体系既包括宏观方面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各项法律,也包括从微观方面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直至产品使用、废弃、处理的环境行为的约束。并且使之推向到跨国企业的领域,借助于各项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作用和对违法行为的追究,遏制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损害。第四部分,梳理我国现行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相关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尚未形成全程控制理念;企业环境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缺乏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机制等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对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单行法、配套措施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相关规定的建议,构建了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本文通过利用法律实施的机制赋予企业的环境责任法律约束和保障的性质,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立法的完善,最终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做到清洁生产,根本上解决企业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社会“矛盾”,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分 类 号: [D9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