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志繁
学科专业:
C01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
摘 要:
草洲“契约”或“官府布告”等所载内容本身并不能从本质上决定草洲业权的归属,草洲业权在乡土社会的具体运作主要还得靠“业主”自身的“权势”来定。换言之,“均势格局”下即便有业权依据,业权仍会显得“模糊”;而在“差势格局”下,强势的一方无需有业权仍能实际拥有业权,而弱势的一方即便有业权依据,业权在现实中也往往得不到保障。
关 键 词:
草洲
业权
习惯
权势格局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