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鸿高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
摘 要: 在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后,公司并购的反垄断监管已经成为我国公司并购监管体系中的一个新兴领域。从商务部已经公布的两个并购案决定公告看,我国监管机构对反垄断审查的总体把握、具体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方面还存在可以商榷之处,有必要在理论上作出回应。因此,本文以商务部的并购公告为切入点,以我国相关立法为讨论依据,在主要借鉴欧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公司并购的反垄断监管(下简称“并购监管”)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构建适合我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的并购监管制度有所裨益;并为今后条件成熟,颁布单行的并购监管条例或并购监管指南提供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本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并购监管的若干基础关系研究。本章围绕我国并购监管面临的三个主要宏观问题展开,具体讨论并购监管与市场竞争、外资垄断以及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本章的研究表明,并购监管对于保证有效的市场竞争、培育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对目前的外资垄断性并购应当在法律限定范围内适用区别审查原则;在具体的并购案审查中,监管机构应当优先适用竞争政策,而不应当更多考虑产业政策的因素。在本章中得出的这些结论,为后面各章就微观制度层面的相关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并购监管的评估制度研究。本章主要就评估制度的理论模型(合理原则)、评估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申报标准、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审查标准)作了阐释,并具体论述了审查横向并购和非横向并购案时应重点评估的限制竞争因素。第三章,并购监管的抗辩规则研究。结合欧美的立法例和实践,本章就构成抗辩规则体系的主要抗辩事由:效率、破产企业以及潜在市场进入进行了梳理,并着重分析了在外资并购情形下,我国监管机构对外资并购的具体抗辩事由应采取的立场。第四章,并购监管的实施主体研究。具体论证了我国现行的多元执法体制不利于独立监管,而其中商务部作为并购监管的实施主体可能存在角色冲突。未来应当选择建立单一、独立的反垄断监管机构。第五章,并购监管的程序性制度研究。本章主要在参考欧盟实践的基础上,系统研究了并购监管从审查到最终作出审查决定的各个程序环节,强调了正当程序保障的重要性,并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的程序性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六章,并购监管的救济措施研究。并购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因此本章主要根据欧盟最新的相关立法,就救济措施的分类、评估原则及实施等核心问题作了阐述,并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文本结构上,通常传统的比较研究仅在最后一章才论述中国的相关问题,但本文的篇章布局是以中国的现行立法为考察标本,每个章节都是按照我国的立法逻辑展开,在此基础上和各国(主要是欧美)的实践作互动比较。这既避免了比较研究中可能出现的“两张皮”现象——国外法制的比较和中国的实际相脱节;也为在整体上剖析我国的并购监管制度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分析框架。第二,针对我国突出的外资并购,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当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应当适用同样的标准。但本文认为,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必须建立区别审查原则,并提出了具体的适用办法。第三,对于商务部2009年最新出台的一系列并购监管的配套措施(包括部分征求意见稿),本文首次对其作了系统性研究。并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构建或完善我国的评估制度、抗辩规则和监管程序等微观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分 类 号: [D92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