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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行政法视野下的社会公共组织

导  师: 杜钢建;郭丽红

学科专业: L04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

摘  要: 不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还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社团革命,都毫无疑问的揭示了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大量原先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转由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履行。社团革命即是大量社会公共组织的纷纷成立,促使公民社会的出现、日趋成熟。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现代公共行政突破传统的国家行政的范畴,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由国家和社会履行,分别为国家行政(即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确立、完善和发展,政府职能也进行了数次转变——最近提出的“大部门”制,主要体现在还权(部分是分权)于市场、社会。转移出来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由社会公共组织来承担。但是,公共权力的“两面性”必须要求法律进行规范,而不论履行主体是国家还是社会。行政法必须对社会公共组织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进行规范。本文从社会公共组织的概念、外延界定入手,在分析社会公共组织的兴起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的基础上,论证了社会公共组织兴起、发展是社会发展的趋势。现代公共行政的兴起和公民社会的出现、逐渐成熟是社会公共组织兴起、发展的社会背景,而市场/政府失灵理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则从理论的高度阐述了社会公共组织兴起、发展的必然性。接着从宪政法理的角度阐述了社会公共组织存在的法律依据和意义,并对社会公共组织在行政法中予以准确、科学定位。“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社会公共组织运用公共权力,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必须由行政法予以规范。这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要求。文章还分析了社会公共组织与国家(政府)、社会公共组织与(社会)成员两组行政法律关系。最后提出了社会公共组织进行行政法规范的方式、路径。

关 键 词: 公共行政 社会公共组织 行政法

分 类 号: [D922.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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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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