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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台湾信托节税之实务研究

导  师: 石本仁

学科专业: L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本研究针对信托节税相关问题做研究,并说明各种节税情况下可能面临的风险。鉴于以往研究多仅从遗产及赠与税法上讨论税赋问题,本研究将依信托类别以例题方式说明信托实务所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扩及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最低税赋之影响,毕竟重复课税仍是实务上必然面临的风险。先以文献及学理说明信托课税之规范,进而以信托行为课税实务为主轴,探讨信托节税会面临的重复课税,及台湾信托税制缺乏中立性的问题,兹望可对台湾政府对未来税改提供一可考虑之方向。本文使用实务案及虚拟案例做为研究释例,本文之释例是环绕在鸿海董事长郭台铭先生之有价证券信托及公益信托。本研究所提出之主要问题有:1.他益信托变更受益人应否课征赠与税,冀望政府可以修法改为「信托成立时,委托人无保留修改或变更受益人之权利时应课征赠与税」,否则则应于实际赠与时才课征赠与税;2.他益信托变更受益人由何人为纳税义务人,则应以信托总额,向原委托人进行核课赠与税;3.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托,本文于第四章中提出三个方法:(1)预缴20%之赠与税(2)预缴之税款可扣抵,但应将所有所得总归户重新计算(3)信托利益于赠与部分不应再缴一次所得税,其实属受赠额之返还;4.以邮局一年期固定利率做未来报酬之征课,孳息他益于信托成立时先行课征赠与税,尔后又课征所得税,完全违反租税中立性,惩罚使用信托制度之人。而台湾之税制应予大幅修改,如土地增值税、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税,如此类税制不做修改,而仅修改信托税制,就如同将房屋建立在流砂之上,若流砂被大海吞噬,那房屋也将倒闭。本研究冀望政府立法以诚信、多元、开放、公平之原则进行法律增修。

关 键 词: 信托 节税 委托人 受托人

分 类 号: [F832.49;F812.42]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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