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郭志媛
学科专业: C01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刑事再审程序在一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体制中处于极为重要和特殊的地位,其关系到能否实现法的正义和安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等方面。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司法实践当中问题较多的、学界一致诟病的领域。由于认为我国在这一制度的指导思想和设计上都存在缺陷,学界与实践界都表现特别之关注。本文认为,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下,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具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仅赋予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限申诉权;有限的再审回避;再审审理的全面审理及再审不限次数等特点。从法的观念角度来看,这种设计确实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实体正义的不懈追求,但从现代法普遍观念来说,绝对的实体正义只能说是美好的主观愿望,法除了正义的追求以外还有其他价值目标需要实现,诸如法的安定性等。因而,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法的其他价值,违反现代法文明的基本认识。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大量问题,如程序启动的任意性、管辖上的模糊性、审理程序与需要再审案件的不协调等等。基于此,学界与实务界改声一片,再审程序改革势在必行。本文试图通过对世界其他国家裁判纠错机制的介绍和分析,检讨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在指导思想、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上的弊端和偏失,提出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进行彻底的改造和重构。其内容安排大体为:第一章概述部分,厘清再审的概念、总结再审的特征、指出再审的功能三方面。对于再审的概念,本文认为应当取其理论上的广义之概念,相对于狭义的再审程序,认为广义的再审程序更准确地体现了刑事再审程序的完整性和动态性,更能体现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价值。基于对再审含义之广义见解分析再审的特征。对于再审的功能,本文认为再审具有实体真实发现、纠错、人权保障等功能。第二章是关于再审制度的域外的比较,认可法的普适性之特点,就不能否认他国制度上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欧美国家此制度以分析我国现行制度上可能存在问题,进而寻求可借鉴之内容。第三章是关于我国现行再审程序制度上存在问题的探讨。此探讨建立在对于再审制度上述比较之前提下的普适性认识,结合我国制度之现状,找出问题之所在。第四章进一步提出我国对于再审程序理念转变之必要,并提出具体制度上完善措施。
关 键 词: 再审程序 大学出版社 人民法院 完善研究 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生效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效力 人权保障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