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伯侨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比较严格,不允许债权出资,但是严格的股东出资限制却并没有达到保护经济交易安全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预期效果。2005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修改可以说是比较前卫的,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本质要求,放宽了出资方式的限制,为债权出资留下了空间。但是,要使债权出资在实践中切实发挥其优势,而又不至于因其固有缺陷危害到社会交易安全及相关人的利益,就需要有更为细化的规定来对其进行约束。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债权出资的研究都着重于从理论上探讨是否应该允许债权出资,而对债权出资的风险及防范机制的研究相对比较缺乏。本文首先介绍了债权出资的概念、分类、理论基础、在我国的理论研究、立法及实践情况,然后讨论了债权出资的适格性问题,最后指出债权出资的固有缺陷,即可能带来的风险,并着重对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