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弘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大、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通过法庭主张自己权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无论从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不断呈现扩张的趋势。①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却与这种发展趋势存在着冲突,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主管问题的研究也不多。因此,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尝试通过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审视,更进一步的认识与思考如何完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问题。本文由五章组成,共两万七千余字。第一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概述。将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划定为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并对民事诉讼主管与邻近的概念进行比较。第二章,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考察。介绍了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分析了两者的异同。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引入“诉的利益”概念,并以此作为纠纷进入诉讼的判断标准之一。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主管制度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立法上主要存在法律关系标准模糊、保护范围狭窄;主体标准单一的问题。司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作为民事诉讼主管依据的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不清晰、不确定,使得审判权行使的肆意性很大,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折射出了民事诉讼中蕴涵的重人治轻法治、权力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基本理念。第四章,扩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理论依据。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的目的、宪法的效力、民事主体的地位等方面为扩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寻找理论依据。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科学的纠纷观,革除权力本位的观念,保护当事人诉权,构筑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并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以诉的利益为标准,将法律可以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纳入民事诉讼主管范围。除需要改良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条文外,也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本文的成文建立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上并借助了理论界有关方面的理论成果。因笔者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使得本文难免有缺漏之处,还望老师批评指正。
分 类 号: [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