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劲松
学科专业: D01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在《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中,涉及处理师生关系的只有三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权和评价权。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出发,通过对基于这三种权利下的高校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关系的分析,认为无论是基于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师生关系、教师指导权的师生关系、还是教师评价权的师生关系,其本质都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在师生教育与被教育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通过对师生权利要素的考察,认为在高校的教学活动中,师生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某些权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分 类 号: [G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