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符启林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建设工程款被托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成为急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只对该问题的解决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随后关于该条的司法解释也因存在种种缺陷而受到严厉批判。寻求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定位合理性问题和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是本文重点探究的内容。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合同法》第286条出台的渊源出发,对该条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给予肯定的评价,同时指出我国对该权利立法中的种种缺陷。第二章,在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和我国学者对该权利性质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第三章,揭示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与有关民事权利冲突的情形,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证了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在建立登记公示制度的基础上该权利与相关民事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最后,针对该权利设计中过于粗糙而缺乏可操作性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议。
分 类 号: [D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