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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新闻传播与人格权保护研究

导  师: 潘嘉玮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言论自由已成为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对保障公民自由表达、自由交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政府和社会,促进民主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新闻传播作为沟通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桥梁,为言论自由的主要工具,新闻自由也因此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新闻事业已从单纯的政治宣传,过渡到对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等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关注,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报道新闻,引导舆论,社会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担负起了重要的社会责任。所谓“言多必失”,日益增多的与社会各方面的纠纷就难以避免: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的阻碍因素甚多,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新闻自由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新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涉及新闻人格权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新闻传媒舆论功能的强化,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民、法人的民主意识、自身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平台正在逐步建立。既要强调发展新闻事业,重视保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等等,实现“阳光裁判”;又要重视法治,强调社会尊重个人,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因此,如何把握私权与公众权益的界限就成为解决矛盾的焦点。显然通过立法实现新闻传媒事业在法律的庇护下健康发展,发挥新闻传媒的真正价值,健全现代社会公民自由权与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已刻不容缓。然而直至现在,我国新闻法制建设虽稳步发展,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各种层次的新闻立法在内的新闻法律体系框架,对于有关大众传媒的新闻传播活动也似乎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我们所说得有法可依之中的“法”在现在看来,已明显的“力不从心”,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为新闻人格权纠纷的高发生率留下了隐患。鉴于我国新闻立法的滞后和人格权保护的局限,对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保护进行科学立法与界定,是解决二者冲突的最佳途径,应尽快制定《新闻法》。本文主要围绕新闻传播和人格权保护的联系与冲突,划分新闻自由和新闻侵权的界限标准,结合大量国内外著名案例,运用概念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比较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对我国新闻传播和人格权保护的制度构建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讨,并为早日出台一部独立、完整的《新闻法》提供一点可资借鉴的意见。

关 键 词: 新闻传播 新闻自由 人格权 新闻侵权

分 类 号: [G210;D923]

领  域: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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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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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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