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陈玉忠
学科专业: C01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河北大学
摘 要: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也就是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发展的历史。控诉与辩护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平衡的实现程度,直接制约庭审效应,影响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决定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控辩平衡,已成为法学界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如完善保障被指控人辩护权的程度和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等。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提高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律师的行动空间得以加强。特别是控辩式庭审模式的确立,控辩双方的对抗趋于明显,辩护制度的内容较之过去有了较大的改变。但是认真审视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审前程序中立案程序虚无、警检关系错位、律师辩护权缺失;审判程序中检察官的双重职能,律师辩护权的限制等等。这些司法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使辩护制度不够完善,辨方力量弱小,从而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因此,控辩失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的基本现状,控辩平衡就是要求在代表国家追诉的检察院和作为个人应诉的被告人之间实现权利对等、地位平等。本文重点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的现状以及控辩平衡的实现。文章从分析控辩平衡的涵义、历史发展以及对刑事诉讼的重大现实意义入手,提出控辩平衡的基本要求是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以及辩护与控诉在形式上的平等。同时进一步论述控辩平衡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控辩平衡中存在的问题,即在审前及审判程序中控辩失衡的基本现状,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警检关系、律师辩护权等都存在控辩失衡的问题。通过以上问题的分析,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机制:确立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重新定位检警关系,确立检警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诉讼指挥权、加强对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分 类 号: [D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