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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信息、权力配置与公司治理

导  师: 于良春

学科专业: B0201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

摘  要: 通过对以往文献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司治理的研究中,银行往往是通过其对企业的融资便利在不同的方向上影响着企业的公司治理。学术研究很少触及到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问题,仿佛银行本身的公司治理机制是无懈可击的,又或许人们认为银行的公司治理同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一样,没有必要单独地来进行研究。但20世纪90年代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件、日本大和银行的亏损事件以及东亚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审视银行业。特别是爆发于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暴露出了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泰国以及菲律宾这些国家银行业中所固有的公司治理问题,这些事件使银行本身也成为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应用对象之一。在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了简要的回顾之后,本文基于权力、权威的角度将公司治理的研究归纳为过程导向的公司治理,以区别于资本结构下结果导向的公司治理研究。并在这一基础上围绕着对信息分布的讨论来研究银行公司内权力配置的调整。本文首先描述了一个银行与贷款厂商之间的信贷合约,将银行公司内治理契约的参与人设定为银行董事会及银行经理人员。在这一框架下,本文将银行公司内的控制权设定为对信贷合约执行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或然事件的相机处置权,也即对信贷合约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的是剩余风险。本文进一步将剩余风险抽象为贷款厂商的信用风险,在内部银行及外部银行的框架下,银行公司对贷款厂商信用风险的信息分布也将出现明显的差异。在内部银行中,银行董事会与银行经理人员享有同样水平的信息结构,而信息则主要是由银行与贷款厂商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而形成的,信息的同构使得内部银行中的公司治理退化为一个标准的委托—代理问题,银行中的实际权威以及正式权威都属于银行董事会。而在外部银行的框架下,技术的进步、复杂金融工具的出现、风险管理功能的凸现以及银行业务模式的转变使银行对贷款厂商信息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经理人员获得了相对于银行董事会占优的信息结构,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出现以及银行经理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使得对银行公司治理契约的再谈判变的不可避免。银行董事会及银行经理人员在公司治理契约设计的初始阶段内均预期到这将是一份不完全契约,它将是一种保持着一定灵活性的相机性治理安排。因此,在外部银行下,银行公司的正式权威与实际权威发生了分离,它们将分别属于银行的董事会以及银行经理人员。本文的分析同时也表明,银行经理人员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寻租应在使银行董事会获得可保证收入的范围来进行,在这一范围内,银行董事会将与银行经理人员就可占用性准租进行讨价还价,只要双方的再谈判过程不发生破裂的风险,讨价还价所造成的对准租的分割都会使双方的效用得以帕累托改进。但当银行董事会的可保证收入无法得以保证时,银行公司的控制权将再次回到银行董事会手中,在外部银行框架下,这一过程将使银行董事会以及银行经理人员的效用水平都下降。其次,本文对银行公司内权力配置的具体形式进行了讨论。内部银行下的权力配置要求以分权型的公司治理安排来满足银行经理人员专用性人力资本的需要。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了多个参与人之后,分权型的公司治理安排必然带来组织内的协调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银行需要在组织内的协调成本以及信息精度之间进行权衡,这一过程使得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最终能够达到的均衡成为一种次优的结果。本文分别分析了含多个经理人员的银行公司治理契约以及存在委托人竞争时的银行公司治理安排,分析的结果认为当银行公司中存在着多个银行经理人员的情形下,如果银行经理人员所观察到的贷款厂商的信用风险信息不相容时,银行经理人员之间会发生取得银行董事会授权的竞争,这种竞争对银行董事会产生的积极效应是可以使银行经理人员真实地显示自己的类型参数,但另一方面,董事会也要承担竞争带来的成本。因此,在内部银行的框架下,虽然分权的公司治理安排会使银行得到关于贷款厂商更为真实的风险信息结构,但组织内的协调却使银行的实际控制权与名义控制权重合在一起。另外,当银行经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互补时,根据本文的分析,在这种情形下容易发生银行经理人员的搭便车行为,银行经理人员将成为银行公司内的实际控制者,一种分权式的公司治理安排将异化为另一种集权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此外,当银行公司中存在着委托人之间的竞争时,本文的分析则说明较大程度的分权是必要的。特别是应当保持银行经理人员与银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独立性。在所分析的董事会成员有可能从事关联交易的情形下,如果银行公司的控制权由董事会掌握时,银行经理人员所采用的保守策略将使他故意地隐藏自己真实的类型参数,本文认为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公司经理人员是不作为的,他将同时讨好银行董事会成员,并将自己的努力水平进行平均的配置。第三步,本文对公司治理结构中可能会出现的串谋现象进行了研究,放松了银行公司治理契约的参与方之间不存在私下契约,也即不存在勾结以及串谋的假设。串谋的存在破坏了机制设计中的显示原理,使得机制设计的信息空间的维数增加而使得机制设计变的更为复杂。串谋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得到的信息发生扭曲,从而使机制设计成本增大。本文对银行公司内可能存在的两种串谋现象进行了研究。在由银行董事会,银行经理人员以及贷款厂商组成的三层等级的组织结构中,考察了银行经理人员与贷款厂商之间的串谋问题,本文的分析认为在银行公司治理的安排中,允许或默许银行经理人员与生产厂商在一定范围内攫取一定数量的租金成为银行董事会在权衡后的一种选择。而串谋问题的存在也可以解释银行为防范串谋的发生在银行组织机构内设立的众多独立机构的原因,例如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等等。本文认为银行内的这些机构在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作用是防范银行公司内串谋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虽然这些机构不一定参与对贷款厂商的信息收集,但审计及惩罚机制的外生存在也会抑制串谋现象的膨胀。基于银行的特殊性,本文认为银行经理人员之间的串谋是一种信息共享联盟机制,由组织理论的基本原理,银行董事会可以通过提高串谋联盟的组织成本以及为脱离串谋联盟并能够为银行董事会提供更好的信息结构的银行经理人员设计更高奖励的方法来瓦解银行经理人员之间的平行串谋。最后,本文研究了对公司治理正式契约的一种补充,公司文化成为能够平滑银行公司治理契约设计中的权力与专用性人力资本之间的错配问题。本文最后讨论了银行经理人员之间的平行嵌入以及银行董事会与银行经理人员之间的垂直嵌入模型作为银行公司治理契约的惩罚机制上的作用。分析认为银行公司治理契约存续期的加长以及在更大的范围内对银行经理人员信用记录进行交流可以有效地约束银行经理人员的行为。本文在不完全契约及组织设计理论的框架下系统地研究了以银行为代表的新型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在银行公司中,信息以及知识的分布成为公司的核心资源,这使得完全契约下的机制设计难以解释银行公司中的许多公司治理现象。本文应用不完全契约理论,以有限理性作为不完全契约的基础,研究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意会知识以及权力配置的调整对银行公司治理契约再谈判过程的影响。在将权力、权威角度下的公司治理研究定义为过程导向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本文明确地认为银行公司的信息结构是比资本结构更为重要的因素。同时,基于信息结构下对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导出了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不同的结论。因为在银行公司中,只有银行经理人员掌握着银行的核心信息,而利益相关者对银行公司治理过程的参与只能看作为一种外生的约束机制来发挥相应的作用。在本文的分析中,给出的社会性嵌入模型也许可以解释利益相关者对银行公司治理所起到的作用。本文首次在对内部银行以及外部银行做出区分的基础上研究了不同的银行业务模式对公司控制权配置的影响,并按照“银行公司内一个委托人与一个代理人之间的权力配置的调整→多个委托人及多个代理人之间的协调→组织中多人情形下的串谋”这一逻辑路线系统地分析了由信息分布的改变带来的银行公司内剩余控制权的调整问题。

关 键 词: 信息 控制权 不完全契约 银行公司治理

分 类 号: [F276.6]

领  域: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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