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伯侨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股权是否能够成为出资形式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议。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分析股权的性质和资本的性质,认为股权具有出资的适格性,能够成为公司的资本。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股权出资的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设想,并对股权出资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股权出资的概念分析和各国的立法考察,首先对股权和股权出资的概念进行分析,接着考察了各国,包括我国,对股权出资问题的立法情况。 第二部分是对股权出资的必要性和适格性进行的探讨。首先,从分析资本的性质入手,认为股权具有资本的增值性,应当成为公司的资本。然后分析了国外和我国现物出资的适格性要件,认为股权亦具有出资的适格性。 第三部分是股权出资制度的立法构建。本文分别从主体要求、客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三方面对股权出资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的建议。 第四部分是关于股权出资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股权出资的评估制度和验资制度,接着探讨了股权出资制度中的公司资本充实问题、公司经营信息的披露问题和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
分 类 号: [D922.2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