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龙著华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中国是国际技术转让市场上主要的受让国之一。在此背景下,关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及其规制问题,对于中国具有特别的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这一问题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悖论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合法垄断和反垄断法具体规制对象之例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之行使不得有碍竞争,否则同样为反垄断法所规制。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问题凸显了后一方面。在认定限制性行为的基本标准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度各自主张竞争标准和发展标准。这种原则性分歧导致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协同努力功亏一篑并停滞不前。与之对比,自从美国于1995年开创冷战后此方面规制实践之先河以来,欧盟(以及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先后也大体因循美国之范例,且在此方面有新近发展。总体而言,这些国家和地区此方面实践的共性远大于差异性。基于TRIPS协议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中国《合同法》“技术合同”专章、《对外贸易法》,尤其是2002年以来颁行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于规制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就规范本身而言,这种规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在具体立法观念、规制模式、立法技术以及部分立法内容方面需要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