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吴兴光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融资租赁是二战后为适应新的融资市场的需求,在租赁与买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交易类型,现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西方人士称之为“朝阳产业”。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那就是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与保障。为更好地利用这一交易方式,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做专门的研究和立法非常必要,对我国尤其有现实意义。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资金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速度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规范约束,使得有关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利益得不到法律上的应有保障。 本文参照和借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新增2A编的相关规定,从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入手,分析融资租赁交易合同的特殊之处,着重研究三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和救济措施,提出应完善《合同法》第14章的有关规定,对各种具体的违约形态规定明确的救济措施,以利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具体操作,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
分 类 号: [D996;D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