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蔡镇顺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随着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加剧,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将成为国际的一大社会问题。尤其是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染,对人类生存的威胁是巨大的。 发生两船或多船碰撞漏油事故,非漏油一方在该类纠纷之中应否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特别是因两艘或多艘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而引起的油污损害纠纷中,非漏油一方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长期以来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法院的处理也各不相同,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主要意见:一是认为应由漏油船单独承担责任,一是认为由非漏油船与漏油船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种意见的支持者颇多,很多学者通过传统法学理论中过错——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公式(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共同侵权,而共同侵权又强调的是过错),认为环境污染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唯一的归责原则,不能再适用与之相反的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得出无过错原则与连带责任的适用相互排斥的理论,以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不可否认,国际与国内理论界均认为船舶油污侵权不同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的侵权,而应视为环境侵权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船舶油污侵权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特殊侵权行为,固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单独适用已经不能达到完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理论界和实践界迫切需要在归责原则方面通过连带责任的适用来保护船舶油污损害的受害人及其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在简要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及其适用的归责原则后,拟在理论上、实践上论证船舶油污损害中连带责任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探讨这种特殊的连带责任的承担形式,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有关非漏油船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如何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与此同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连带责任油污立法和相关民事制度提出建议。
分 类 号: [D996;D92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