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陆钰明
学科专业: E01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东师范大学
摘 要: 本文以诗的音乐性为研究对象,在前人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对英语格律诗歌翻译中的音乐性传递问题提出论者的个人观点和见解。 本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讨论音乐性和诗歌的关系。从历史上讲,诗歌起源于音乐,从诗歌本身讲,音乐性对于诗歌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不仅可以调节诗歌的情绪,音乐性本身也有表达意义。 第二章主要探讨音乐性在诗歌中的表现。音乐性在诗歌中有两个表现层次: 1,诗歌的音乐性首先反映在物理音响的音乐化,具体表现为押韵、有节奏、在语音处理上有固定的长度单位等;2,以物理空间为基础,诗歌的音乐性和诗歌的情绪格调等诗歌空间相互呼应,互为表里。 第三章以英语诗歌与汉语诗歌相似之处以及前人的理论实践基础为论据,探讨了诗歌音乐性的可译性。汉语诗歌与英语诗歌的相似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汉语和英语类似的诗歌传统;2,汉语诗歌与英语诗歌声韵上的类似;3,诗歌蕴含的情感之间的共性,而音乐性的目的之一就是激起读者心中的情感共鸣。 第四章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英语格律诗中音乐性的抗译性,即:1,韵律产生的音乐性的抗译性;2,节奏产生的音乐性的抗译性。并得出结论:音乐性虽有不可译的地方,但存在着相对的可译性。 第五章是论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探讨传递英语格律诗中音乐性的原则和具体方法。论者提出两个原则1,译者有权利对原诗的音乐性进行再创造,但须以原作为基础。2,译诗中应该有原诗的总体音乐效果。在具体英诗节奏产生的音乐性上,论者主张以“顿”代“步”,并补充一条:译诗的“音顿”须和原诗的“音步”一致,须讲究“顿格”。处理韵律产生的音乐性,除了在译诗中复制原诗的韵式外,尾韵韵脚的选择须与原诗的情绪和格调呼应;另外在难以复制之处,论者还主张根据“功能对等”理论,在译诗中运用“对等单位”去传达原诗的音乐性。 最后是结论。翻译诗歌应当而且也可能传达原诗中的音乐性。 完美地传达诗歌的音乐性是不可能的,但对原诗中的音乐美的无限逼近却是译者要追求的目标。
分 类 号: [H315.9]
领 域: [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