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芳晓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中间时法历来是刑法理论很少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加速发展和法律适用条件的大幅度变迁,中间时法的出现肯定难以避免。而我国《刑法》在溯及力方面的规定完全忽视中间时法的做法无疑会引起很多与法律本来意图不同的效果,这将直接影响刑法的实施。本文主要就是针对此种现象而撰写。笔者通过对中间时法自身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分析,结合《刑法》所体现的本质精神,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刑法》在对待中间时法问题上的不足和特点进行了初步探索,以对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进行批判和反思。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八章。第一章——中间时法概念的界定及其产生机理。文章首先科学地界定了中间时法的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中间时法产生的机理,旨在说明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中间时法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章——中间时法引发的问题。中间时法的出现会导致司法过程中出现诸多不合乎情理的情况,从而对案件的定性往往受行为人、司法机关等多种因素的直接决定,在此种意义上说明中间时法的重要性。第三章——中间时法反映的理论冲突。刑法制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人民。而刑法在制定之时的根据主要是行为的客观的社会危害性,而在具体实施刑法的过程中又夹杂了刑法主观的功利的目的,这就产生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目的之间的矛盾。第四章——中间时法引发的问题对实践的影响。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寄托于刑罚的实施而实现,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可以说是预防犯罪的科学原则。必然性和及时性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没有及时性就不会有必然性,有时即使达到了及时性也不会有必然性的实现,而发生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忽视中间时法的存在。第五章——我国刑法体现的本质精神。该章从刑法的整体性出发并进行分析,旨在理解刑法所体现的维护人权、体现人道的本质精神,使我们在完善中间时法的问题时力求与刑法总体原则相一致。第六章——中间时法取舍之标准。该章在上一章分析了刑法的本
分 类 号: [D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