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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导  师: 杨振山;江平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产和其他可主张的债权在法律上可被代表的特性,以确定的财产进入资产池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将沉淀的信贷资产变为现金资产,然后将该证券委以信托增值,在证券期满时,变现担保财产偿还证券本息的一种组合经营和投资活动。本论文对商业银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机制的基本观点是,第一,设立集合信用机制,以资产池的形式集中并保有最低限额的资产,该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几乎所有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和信用卡资产,对这些资产的法律性质,以及资产池的法律性质作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凡是银行可变现的资产都可进行资产证券化,认为组建资产池是资产证券化必要的基础条件。第二,对进入资产池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以适应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投资者对拟作担保财产质量的知情权。认为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对介乎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之间的金融资产在交易前,须有法定的形式进行信用评级,以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第三,以交易对手可接受的信用级别为基准,达不到该信用级别的资产应当予以信用增级。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是抵押和质押,也可以由银行在一般信贷资产中掺入优质资产(例如按揭资产等),以提高资产池内资产的整体信用。第四,研究和设想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服务的特殊目的机构。目前我国采取由信托公司兼任发行人的方式,但这不是惟一的方式,也不是最恰当的方式。综观国外经验,可以采取美国的SPV制度方式,但这种方式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相冲突,短期内似难以引进。比较实用的方法是引进英国的保证有限公司制度,商业银行作为股东并承诺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无须实际出资,只在公司清算时在出资额内承担有限清算责任。在银行出资额内,保证有限公司以自己的的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出售证券收入给付银行,在证券到期时,银行以出资额对证券持有人承担本息给付的责任。第五,对银行的信贷资产和其他可主张债权证券化法律程序,包括其财务和税务制度,发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对策。第六,对我国现行为资产证券化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了较深入的评介,认为一个好的法律机制并不是可以完全避免风险,而是要尽可能

关 键 词: 商业银行 信贷资产 证券化 资产池 保证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 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大会 票据资产 信用卡资产

分 类 号: [D912.28]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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