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于莹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摘 要: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方面的立法极不完善,存在着诸多制度上的缺陷。应借鉴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坚持“五个统一原则”,坚持以权利登记制为基础兼采托伦斯登记制合理成分的立法模式。登记的种类应包括本登记和预备登记两个方面,本登记里有总登记、变动登记、更正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预备登记里有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在程序制度方面,登记机关宜行政化,登记应采实质审查主义,登记簿必须公示化,建立错误登记赔偿机制;在实体制度方面,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建立登记请求权制度,明确应登记的权利范围的确定原则。
关 键 词: 不动产物权 登记 公示公信原则 登记的种类 程序制度 实体制度
分 类 号: [D913]